认证递交材料说明
认证递交材料说明
一、国内学历学位认证递交材料
(只限于国民教育系列,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不在此认证之列)
个人认证所交材料:
1、《认证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部统一用A4纸)
单位认证所交材料:
1、《认证申请表》
2、单位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
3、需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证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鉴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清单(含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层次)
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所交材料:
1、委托函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认证申请表》
4、交验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 中外合作、国外、境外证书认证上交材料
1、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
证明);
(2)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 学习成绩单;
(4)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5) 工作经历证明(入学前为大专学历,取得国外(境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6)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7)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填写《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
2、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2)获国外学校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学习成绩单;
(4)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6)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填写《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 本人特区通行证;
(3) 学业证书;
(4) 学习成绩单;
(5)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就读证明;
(6) 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
(7)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4、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
(2)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 学习成绩单;
(4)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填写《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5、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注:为确保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现将认证递交材料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是申请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含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学历证书认证,申请人必须提交其专科学历及证明该学历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入学录取名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等);如在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做过认证的,可凭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及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本科学历认证。
二、凡是申请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人必须提交与学位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及证明该证书有效的相关材料(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除外);如其学历已在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做过认证的,可凭省教育厅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及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学位证书认证。
三、以上各项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各地受理点一览表 (2007-8-18)
- 学历认证手续说明 (2007-8-31)
- 深圳岭东培训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指定办理点 (2007-8-31)
- 申请学历认证复议办法 (2007-8-31)
- 认证递交材料说明 (2007-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