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历次复函、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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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http://www.ldedu.org/   作者: 2008-10-14 12:13:03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历次复函、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代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我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学和专科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我校主考)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负责。
第四条 属上述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由其所在部门(如成教学院)择优向我校教务处提出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达75分或良好以上,表明申请人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省学位办统一安排、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并取得省学位办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考合格证书》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者。
    (二)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处分者。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其所学课程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者。
(四)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超过一年时限或其他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超过三个月时限申请学位者。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一)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部门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统一向教务处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何种学科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的推荐材料。学校向每位申请者收取一定评审、审核费用。
(二)推荐材料应附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践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鉴定和经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得新生名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
(三)教务处在接到学位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的推荐部门。
第七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教务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合汇总,并将材料分送相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以上职务教师担任)按本细则第四、五条的规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放在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情况),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一般2门),考试费用参照学校有关收费标准通过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向申请者收取。
(三)专家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书面意见,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